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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答辩状
来源:曾云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4
浏览量:645


答辩人:李某,男,某族,身份证号: ,住     : 。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某族,身份证号:     ,住:  。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即使被答辩人提出离婚诉讼后双方仍然非常平和地在沟通。
1、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婚前有感情基础,而且结婚和生孩子都是双方深思熟虑后计划之内的事,而非被答辩人所声称的没有感情基础仓促结婚及意外怀孕。双方婚前自由恋爱,且被答辩人在婚前与答辩人共同生活了将近一年,双方感情融洽因此,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与怀孕都是在双方协商后计划内完成,并不是因为意外怀孕而不得不结婚。

2、答辩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在被答辩人提起离婚诉讼后仍然在平和地沟通,感情没有完全破裂。

(二)被答辩人声称的离婚理由即所谓的两人争吵不休及长期分

居导致感情变淡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双方并未争吵不休,答辩人经常看望被答辩人和孩子。

综上所述,婚后答辩人既出钱又出力,时刻关心着妻子和女儿

们的生活情况。答辩人提供的电话通信记录,母婴物品的采购记录,都能够证明答辩人在此段婚姻中极力地承担起自己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仅做简单的答辩。

1、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两个女儿都归被答辩人抚养且由答辩人出每个月 元的抚养费的要求不合法也不合理。答辩人为了给年幼的女儿一个完整的家,愿意做更多的努力去挽回这段婚姻,挽回这个家。退一万步来说,即使答辩人所做的努力最后都不能挽回被答辩人的心,那么答辩人希望得到至少一个女儿的抚养权,这样才公平合理。答辩人理解被答辩人对其家长的感情,也认可被答辩人自认不得不在家长和丈夫前做出二选一的局面时选择了家长

(有被答辩人之前的消息为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终止一段婚姻并且要单方面剥夺答辩人的抚养权,答辩人是无论如何不可能接受的。

2、答辩人的经济条件及家庭环境更适合抚养女儿。下面是男女双方条件的对比:双方父母是否可以帮忙照看、经济条件、收入、住房条件、受教育文化程度、工作稳定性可以陪子女的时间等各方面进行对比。

3、答辩人为了女儿,可以到三甲医院做绝育手术。答辩人年近40岁,老来得女,视女儿为心肝宝贝,如果答辩人至少一个女儿的抚养权,那么答辩人在感情上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答辩人在此承诺可以到三甲正规医院做绝育手术,从此再无生育。

4、被答辩人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后不能保证给两个女儿很好的经济条件及生活环境。被答辩人20出头,再婚再育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真的离婚后被答辩人带着两个女儿并不利于其再婚,而且再育的话被答辩人也无法确保两个女儿可以受到重组家庭的公平和合理的对待。另外被答辩人年轻缺乏工作经验,目前唯一收入来源仅仅是村里的年终分红,被答辩人目前都需要在父母资助的前提下才能照顾好自己的生活,而被答辩人父母还有被答辩人未成年的弟弟妹妹要养育,从经济上被答辩人无法保证给两个女儿很好的条件。

5、答辩人坚决要求至少一个女儿的抚养权,但是抚养方式可以妥协:至少一个女儿的抚养权在答辩人名下的前提下,答辩人为了女儿可以接受女儿满两周岁前由被答辩人进行抚养和照顾,满2周岁后交给答辩人抚养,2周岁以前答辩人支付所有被答辩人在照顾女儿方面的费用支出并定期探望。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两个女儿嗷嗷待哺,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法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如果非要判决双方离婚,那么答辩人要求至少一个女儿的抚养权,且可以接受女儿两周岁前放在被答辩人处抚养两周岁后交给答辩人抚养的方式。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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